[美國《航空周刊與航天技術》2006年8月21日刊報道] 美國一些政府機構都期待著裝備和使用無人機(UAV)。例如,美國國家海洋與大氣局(NOAA)將UAV視為研究大氣、颶風和極地冰冠融化情況的更好工具;美國國土安全部(DHS)曾用高空UAV來監(jiān)測美國與墨西哥邊境的非法活動,并計劃將它用于與加拿大的邊境線;美國森林部隊已在西部地區(qū)試驗了用UAV監(jiān)控森林火災;美海岸警衛(wèi)隊則已計劃采用艦載和陸基UAV來填補其海上空中巡邏能力的空白;等等。
這種新型航空器在以上機構的試用中都取得了鼓舞人心的結果。例如,DHS的一個部門——海關與邊防局(CBP)擁有的那架“捕食者”B(Predator B)在今年4月墜毀之前已安全使用了7個月,共執(zhí)行了886飛行小時的任務,幫助CBP抓獲了2300名非法移民和查獲了超過8300磅(3765千克)大麻。今年秋初,該局將得到一架全新的“捕食者”B。
美海岸警衛(wèi)隊在其為期25年的“深水”(Deepwater)項目中也充分考慮了UAV,包括已承諾購買45架貝爾公司的“鷹眼”(Eagle Eye)垂直起落傾轉旋翼UAV。該機正在研制,將能由海岸警衛(wèi)隊的新型“國家安全快艇”和“瀕海巡邏快艇”搭載使用,可在距母船185千米處巡邏飛行3小時。當前美海岸警衛(wèi)隊的海上巡邏機的年飛行時數(shù)為4.44萬小時,離6.16萬的目標還有很大距離,故它打算在2012年之前,利用“鷹眼”UAV來接近這一目標,并在2016年之前通過裝備可續(xù)航時間超過30小時的陸基長航時UAV來達到甚至超過這一目標值。
但是,美國聯(lián)邦航空局(FAA)關注著UAV的安全性和空中交通管制問題,仍不允許UAV在國家空域系統(tǒng)中同有人機一樣正常使用。在放松對UAV飛行管制之前,F(xiàn)AA還需要至少3~4年時間來制訂UAV兼容的安全技術標準,涉及指揮、控制和通信等多個技術領域。在美國政府機構中,美國國防部和DHS正與FAA合作制訂UAV的認證標準,但迄今沒有任何UAV兼容的、可避免與有人機相撞的安全性技術開發(fā)出來。不過通用原子航空系統(tǒng)公司的官員們說,美空軍正計劃使其MQ-1“捕食者”A中空長航時多用途UAV在2008年年中之前,具備過渡性的、基于光學的空中交通感知和規(guī)避能力。按計劃,美空軍將在2007年年中為該機綜合這種光學傳感器,當年第3季度開始試飛。FAA則已委托航空無線電技術委員會為UAV研究確定指揮、控制和通信以及感知-規(guī)避功能的使用性能標準最小集。這項工作完成后,制造商們就可為UAV制造可獲得認證的航空電子設備。(中國航空信息中心 張洋)